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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股企业(无限合股)采纳

  你企业收到《施行裁定书(2023)粤0304执8592号之三》,因物权胶葛,且未及时通知布告持股比例变更达到1%的环境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收购办理法子》第七十四条和第十第三款的。按照《上市公司收购办理法子》第七十五条的,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视办理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加强证券法令律例进修,并该当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做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演讲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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